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讨论稿)

2021-12-19

      非(金属)矿产业是我县工业支柱产业之一,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促进非矿产业进一步绿色高效发展,实现县政府打造百亿特色产业集群的目标,特制订青阳县非矿行业自律公约,倡导全县非矿企业共同遵守。

第一条 坚定“全县一盘棋”的大局观念,非矿开采和加工企业应按照诚信守法、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共同做优做强非矿产业,反对不正当竞争。

第二条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遵守节能和环保方面的政策法规,按照《池州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和《青阳县非矿加工行业绿色发展工作方案》,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绿色工厂建设,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矿区厂貌整洁卫生。

第三条 增强资源利用意识,大幅提升高品位矿石资源加工附加值,杜绝高品位矿石生产低价值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使矿石资源“吃干榨尽”。

第四条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排查整治力度,消除安全风险隐患,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矿山企业应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五条 坚持高质量发展,优质矿石优先供应会员企业和本县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产业链延伸企业。方解石减少800目以下产品,石灰窑炉增加800元以上产品,鼓励发展产业链延伸产品。

第六条 不擅自降价贱卖资源,不得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商业信誉。

第七条 提倡大宗物资集采集供,对煤炭、电力、环保设备、安全设备等,可由协会牵头,遴选优质供应商,集采集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第八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县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不聘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同行业员工,不高薪诱惑同行业员工跳槽到本企业。在聘用原同行业人员为本单位服务时,不得侵犯其原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本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对会员行业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第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本公约的会员,本会可授予优秀会员荣誉称号。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本会将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降级、暂停会员资格等措施。

第十三条 本行业自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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