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本协会正常开展工作,更好地为会员企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实施意见》(皖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标准
1、会长(理事长)单位:6万元/年;
2、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3万元/年;
3、理事单位:2万元/年;
4、会员单位:5000元/年。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会员应在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会费,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管理
(一)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会费年度收缴和使用计划由会长会议审议批准。
(三)会费开支由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
(四)秘书长在年度结束后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并经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经营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会长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会费。
本会费管理办法自本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会议通过后实行。
本会费管理办法解释权属于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
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