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2021-12-16

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是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Qingyang non-metallic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QNIA

第二条 本协会由青阳县区域内从事非金属矿产业开采、加工、销售等相关企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地方性行业组织。属于非营利性质,是依法成立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作为各方联系非矿产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区域内非矿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青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管理机关青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青阳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创业中心(九子路与双溪路交叉口北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调研非矿产业发展情况,协调原材料供应和产品价格,为企业生产提供便利条件组织参加会展和招商引资,开展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发布行业信息,倡导行业自律承接政府交办事项提供中介咨询服务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

(二)在青阳县区域内从非金属矿开采、加工、生产的企业或区域内外为企业提供配套或服务的单位。

(三)认同整合、互利、发展、共赢的理念。

(四)没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道德规范行为。

(五)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承担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或企业提交入会申请。

(二)起初由发起单位共同讨论通过,之后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入会时间,从讨论通过之日起算。协会发给会员单位证书。

(四)未被通过加入本协会的,理事会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共享协会内会员间可以公开的各种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维护本协会及会员利益,尊重其他会员的权利和权益。

(三)参加协会活动,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团结会员、保守协会及会员间的商业秘密。

)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定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交会员大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超过二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予以除名,被协会除名的应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讨论协会重大事项并形成决定。

(二)推选协会理事。

推选协会监事。

)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协会的财务报告。

)讨论协会的发展规划。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协调和处理各会员企业的相关问题。

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带领会员商议集体采购计划。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审批入会企业申请,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

)听取审议秘书长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制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决定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形式可以是实体会议也可以是网络视频、电话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充分发挥理事作用,可设立若干专责委员会,联络情谊,交流信息,研究问题,协调事项,提出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会长会,由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协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决定副秘书长、秘书、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长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于本协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会、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须由会长会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会、理事会、会员大会。

(三)在理事会和会长会闭会期间,授权行使理事会和会长会职权,并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负责。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行使理事会、会长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批协会的财务支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监事由会长会议提出建议人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监事会议推选监事长一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协会财务支出情况。

(二)对本协会会长会、理事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协会会长会、理事会、会长及协会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协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办公室为办事机构,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会、理事会,参与协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工作。

(二)按照会长会、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

(三)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协调、监督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秘书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会长会会议决定。

(六)负责会长会、理事会的组织筹备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长会、理事会应设置会议记录,记录每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会议主持者以及各程序的讨论内容和会议决定结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会员单位、热心人士、友好单位对协会的赞助。

(三)政府有关单位给予的扶持、奖励。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理财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财产和收入属协会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均按财务规定记帐处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用于本协会事务、或承担与本协会相关的社会职责。本协会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及善后事宜。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有新规定情形的。

(五)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

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非矿产业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十九条 非矿产业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支持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非矿产业协会党支部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一条 非矿产业协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非矿产业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班子成员。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720青阳县非矿产业协会一届一次会员会议讨论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如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情形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本协会应适时召开会员大会予以修订。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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